蚌埠学院资产管理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1-07 发布】【打印】【关闭】

皖财资〔2019〕127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行为,减少处置环节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等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器电子产品是指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见附件1),需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对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履行资产处置审核、审批程序后,交由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处置和回收利用,其中含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易燃易爆等特种设备,须由专业机构作无害化专业处理后,再行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申报、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时,对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与其他待处置资产应分别列示申报。

第八条 在肥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选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定点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定点企业库每3年更新一次。

在肥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自行选择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处置批复文件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移交清单》(见附件2),做好电器电子产品移交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移交清单办理账务核销手续,及时将资产处置残值收益上缴省财政,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每半年将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移交清单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 涉密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信息存储载体)报废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电器电子产品、未按审批数移交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的,依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公共机构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附件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移交清单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