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资产管理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8-02-27 发布】【打印】【关闭】

采购〔2016〕16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维护政府采购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同法》等规定,现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同履约

采购单位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须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验收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按合同约定履约后,提请采购单位验收。采购单位须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单位根据验收书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

当采购单位将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完成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2、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

3、验收时双方要按照规定的条件逐项验收。

4、验收方出具验收报告。

5、复杂设备的验收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验收方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验收方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方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于采购单位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通知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人)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2)。

验收方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人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社会监督人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社会监督人员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验收方拒绝社会监督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导致社会监督申请人无法有效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监督申请人可以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四、合同付款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申请拨款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验收报告和合同等材料。工程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设备和材料的验收证明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拨款时需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合同等材料。

采购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五、违规情形处理

采购单位在履约过程中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验收报告格式

附件2: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

附件下载:附件1、2.pdf 

2016年2月26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