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资产管理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5-21 发布】【打印】【关闭】

财资〔2010〕750号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省财政的国有资产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省国库或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划解省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划解省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章 缴库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进行上缴:

  (一)对已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二)对未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政府收入科目(以后年度的缴款可对照当年的政府收入科目确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所得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等。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减)预算的,按预算追加(减)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时,应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

  (一)单位根据上缴金额和支出用途填制《国有资产收入资金使用申请单》,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定可用额度和支出用途;

  (三)省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经审批核定的《国有资产收入资金使用申请单》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按国家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进行出售、出租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