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资产管理处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4-29 发布】【打印】【关闭】

院字〔2019〕41号


各单位、各部门:

《蚌埠学院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4月1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学院

2019年4月11日


蚌埠学院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项目需求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171号)要求及《蚌埠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院党字〔2017〕148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项目需求(以下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材质、性能、功能、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本细则所称需求论证,是指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需求管理遵循合理规范,明确高效,注重厉行节约,落实政策功能,有利公平竞争等原则。

第二章 需求确定主体

第四条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作为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应通过市场调研、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公开公示等方式,加强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管理,认真落实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审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保证采购需求完整、明确、合规、公正,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等负责。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管理优势,对归口管理的通用且使用频繁的项目性能指标、技术规格、服务标准、安全要求等制定标准化基本需求,组织归口管理业务范围的采购需求论证。

第六条 采购需求论证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实施的不能免除项目单位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组织论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专家)等对其论证行为、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需求内容

第八条 采购需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分包情况等;

(三)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四)采购标的数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等;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办法等;

(六)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付款方式等;

(七)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款;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全部量化。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项目的采购需求,除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具体要求难以确定外,其他需求内容应当详细明确。

第十条 采购需求实现功能或者目标应当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符合资产配置标准要求,杜绝奢侈采购、豪华采购、高价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现政策导向,落实政府采购鼓励使用本国产品,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功能。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执行的有关标准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通用性和对等性,应当为实现标的功能或者目标的基本条件,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原则上推荐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所附示范文本,因未规范使用采购需求示范文本造成的问题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采购机构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实施的意见、建议,项目单位应当采纳,并及时调整、确认。

第四章 需求论证

第十五条 除下列采购项目以外,其他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财政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其他采购法律法规等对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论证应当着重以下内容:

(一)采购需求内容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二)采购标的技术、规格、材质、性能、功能、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是否具体清晰、准确规范,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是否符合采购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包括是否体现鼓励使用本国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五)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定标办法;

(六)采购项目设定的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等要求;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组织专业人员(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

(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或项目单位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规格要求、服务标准等的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三)受益对象特定、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规程组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专业人员(专家)出具论证报告时,项目单位代表及供应商须有序离场,不得干预专业人员(专家)独立作出论证结论。

第十九条 专业人员(专家)应当就论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载明参会人员和论证结果。对于项目单位和供应商存在分歧的采购需求条款,应当逐条说明论证意见。

论证报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并由全体专业人员(专家)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专业人员(专家)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论证邀请的专家,可以在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参与论证的校外专家论证费用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由项目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职责及要求,并对其出具的论证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及其论证等材料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编制、论证采购需求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过论证后,仍因采购需求问题导致采购文件产生有效质疑或者有效投诉的,学校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供应商有效投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校内采购,包括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适用本细则;涉密项目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授权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